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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食品、“神医”虚假广告发布者连带赔偿

2013-10-30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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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25日,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新消法)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新消法赋予消费者七日后悔权的同时,还规定经营者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霸王条款无效。霸王...

  核心提示:25日,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新消法””)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新消法”赋予消费者七日“后悔权”的同时,还规定经营者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霸王条款无效。  霸王条款、泄露个人信息、欺诈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将被加大处罚力度。25日,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新消法””)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新消法”赋予消费者七日“后悔权”的同时,还规定经营者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霸王条款无效。另外,药品、食品、神医等虚假广告的发布者也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新消法”的决定施行日期,建议表决稿将其修改为2014年3月15日,即自明年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起施行。昨日,记者采访了长春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钟萍,解读““新消法””部分条款的出台,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有哪些变化。

  此外,““新消法””把原消费者协会的属性从社会团体改为社会组织。属性的改变,明晰了消协组织履行公益性职能的地位,对各级政府对消协履职应给予经费的支持规定,对消协发展有保障。

  明年霸王条款不能再“称霸”

  “寄存柜内物品被盗、丢失,本店不负赔偿责任”、“本店商品售出一概不予退换;打折、促销商品不退不换,降价商品不实行三包”……这些人们耳熟能祥的“霸王条款”虽然屡次被曝光,但是却始终“屹立不倒”。但是从明年3·15以后,这些“霸王条款”不能再“称霸”市场。

  根据““新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说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和减免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借助技术手段强行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钟萍:以往“霸王条款”之所以“屡曝不改”,其主要原因是“消法”没有对此明确规范,让经营者屡钻空子。““新消法””将“霸王条款”的行为列入侵权条款,解决了市场上部分侵犯消费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遏制商家侵犯消费者的权益行为气焰。

  个人信息列入保护范围

  “周六,我们要举办商品推销会,请你参加。”不知何时,消费者的电话信息就成了广告推销商们的另一种促销方式。消费者的电话是如何被泄露的?

  目前,我国现行的消法只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等9项权利,但没有隐私权等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而近年来,因住宿、网上购物等因素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的事件时有发生。

  这种漏洞,被一些经营者利用,甚至成为其牟利的手段。

  对此,“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向他人非法提供。

  钟萍::信息被泄露已经成近年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新生问题,该条款的出台是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一种保护。同时也是对经营者加强自身信息安全责任的一种警示。

  “新消法”有了“后悔权”

  都说世上没有“后悔药”卖,但是““新消法””却赋予了人们“后悔权”。根据“新消法”,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钟萍::“七日后悔权”条款体现的是一种“公平性”。但是“后悔权”也不能乱用的,是有条件的“后悔权”。

  遇消费欺诈获三倍赔偿

  根据以往而现行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原价的一倍。。但是““新消法””提升了新赔偿力度。

  钟萍::该条款一方面增加了“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力;另一方面,也遏制生产厂家、经营者造假的行为,敦促企业诚信经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网络交易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随着电子商务市场的迅猛发展,网购已经成为消费者购物的重要渠道之一。但是由此产生的问题也相对集中。“新消法”则提出了对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如果在网络上购物,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网络交易平台交涉,而网交平台需要先行赔付。

  钟萍::该条款的出台,一方面明确了电商的责任,既对网商的准入资质的验证;二是推进电商改进服务标准,既电商的服务应该贴进法律法规,甚至要高于法律法规。

  金融服务经营者需向消费者提供价格等信息

  近几年,有关银行服务收费问题的投诉逐渐增多。包括强加收费、乱收费、费意扣除费用等。

  对此,新增规定要求,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等信息。

  钟萍:该条款的加入,一方面说明扩大了消法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范围。另一方面,对银行乱收费行为的“有法可依”,会遏制乱收费行为的出现。另外,“新消法”还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得到依法保护的权利。“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港口、影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篡改商品生产日期”,经营者或将被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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