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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质量认证制度及主要类型

2019-08-29 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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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世界各国在产品质量认证工作中都颁发各自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特别是认证标志。目前在国际上约有数百种

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世界各国在产品质量认证工作中都颁发各自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特别是认证标志。目前在国际上约有数百种认证标志。
ISO有专门的出版物,介绍国际上有关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技术条件,标志的总结情况、使用范围,实行认证的产品范围等。对于我国企业产品出口、申请外国认证标志使用许可证和进一步扩大国际市场,了解产品ikia!~!il序、AilBiE书、认证标志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产品认证制度起源于20世纪初,它是以市场经济模式发展的工业发达国家为了贯彻标准、提高质量、保证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努力促进商品流动,理顺关系、统一规则、全面展开国际交流、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从而成为普遍采用的方式。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国的质量认证工作开展较晚。1978年9月,我国以中国标准化协会名义参加ISO为正式成员后,才引入质量认证的概念。经国家有关部门多次组织人员到国外开展认证工作较早的国家和ISO/IEC等国际组织考察,翻译出版了一批资料,开展了宣传工作,逐步提高了国内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认识,基本上统一了对在我国开展质量认证工作的看法。1981年4月,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了我国第一个产品质量认证机构——中国电子元器件质量认证委员会(QCCECC),按照国际电子委员会电子元器件质量评定体系(ECCi)的章程和程序规则,组建了机构,制定了有关文件,开展了产品认证工作。1984年10月,成立了中国电子产品认证委员会(CCEE)。
198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公布,该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对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认证合格的,由认证部门授予认证书,准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认证标志,已经取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以及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page]
标准化法颁布以后,我国的质量认证工作开始纳人了法制轨道。1991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发布,1992年1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又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这就使我国的质量认证工作进入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新阶段,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国际贸易的日益发展,质量认证工作有了更快的进展。到目前为止,我国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已有8个(除前面提到的2个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外,又相继成立了卫星电视地面接收站质量保证能力认证委员会、水泥认证委员会、中国汽车用安全玻璃认证委员会、中国橡胶避孕套质量认证委员会、中国方圆标志认证委员会、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等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获准产品质量认证的企业已由1990年底的793家增加到1994年的1992家,已取得各个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颁发合格或安全认证证书的产品类别达到276种(一种产品可能颁发多张证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一、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足证明产品质量符合认证要求和许可产品使用认证标志的法定证明文件。
认证证书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印刷并统一规定编号。由认证机构向申请质量认证并被检验、审核通过的申请者颁发,根据产品特点,认证证书有效期分为3年、4年或5年。但认证证书持有者每年必须定期接受认证委员会对其认证证书有效性的确认。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证书持有者必须向认证机构重新提出认证申请,以使认证证书的连续有效。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认证:
(1)认证产品批准变更。
[page] (2)使用新的商标名称。
(3)认证证书持有者变更。
(4)部分产品型号、规格受到撤销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将会注销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认证证书,责令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1)由于认证标准变更,企业认为达不到标准要求时,不再申请认证。
(2)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证书持有者未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认证委员会提出重新认证申请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将会责令认证证书持有者整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1)认证证书持有者或者认证产品生产企业不能保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
(2)监督检查发现认证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达不到认证时的要求,属生产企业责任。
(3)用户对获准认证产品提出严重质量问题。
(4)认证证书持有者未按期交纳认证费用。
二、认证标志[page]
1.我国认证标志的形式
我国认证标志分为方圆标志、长城标志和PRC标志。
(1)方圆标志分为合格认证标志和安全认证标志。获准合格认证的产品,使用合格认证标志,获准安全认证的产品,使用安全认证标志。
认证委员会采用以方圆标志为基础而变形的其他认证标志时,须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2)长城标志为电工产品专用认证标志。长城标志的颜色及其印制,应当遵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有关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3)PRC标志为电子元器件专用认证标志。PRC标志的颜色及其印制,应当遵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中国电子元器件质量认证委员会有关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2.使用认证标志应注意的问题
(1)认证委员会负责对符合认证要求的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并准许其使用与认证证书内容相一致的认证标志。
(2)认证证书持有者可以将认证标志标示在产品、包装物、产品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上。使用认证标志时,须在图案正下方标出认证委员会代码、证书编号、认证依据的标准编号。
(3)企业使用认证标志及其图案必须准确,严格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认证标志样式,按比例放大或缩小。[page]
认证标志图案各部分的比例应当遵守相应认证委员会的规定。
3.各标志的尺寸
(1)方圆标志尺寸系列说明。方圆标志的制作必须在符合《产品质量认证B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条件下,根据下列尺寸系列或按10的整数幂放大或缩小,标志图案必须准确。具体尺寸如表6-2所示。
第二节 中国质量认证制度
我国的质量认证工作不仅有着完整的组织机构,而且有着严格的管理。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拟定了质量认证的总体方案,把质量认证的总体结构划分为4个层次:
(1)政府主管部门——认可机构——企业。
企业是质量认证的主体,是需求者和收益者,具有充分的自主权。
(2)认证机构是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中介组织,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资格审定和监督。
(3)认可机构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对认证机构的能力水平进行评价并确认其资格的组织。
(4)政府主管部门是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授权,负责制定有关质量认证的方针政策的宏观管理机构。[page]
根据认证活动业务内容的不同,我国的质量活动分为4个方面:
(1)质量体系认证
(2)产品质量认证。
(3)认证人员注册。
(4)试验室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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