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有效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带义务人都对不履行义务承担全部责任。下面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有关销售者连带责任的资料。
一、连带责任的类型
1、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2、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
3、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4、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同样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权利被侵害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侵权人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对此,《民法通则》第130条及有关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
5、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87条的规定,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两个以上的,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6、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可见,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的是一种连带赔偿责任。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7、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44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其原债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来承担。分立后的数个法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另据《公司法》中有关公司分立的规定,公司分立应对原有债务的承担达成协议,否则不得分立。
二、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情形
(1)商品存在缺陷;
(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又未作说明;
(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
(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
(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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