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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K歌自带水被服务人员打伤 宾馆赔偿8千元

2019-08-30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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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吴某和朋友一起去宾馆的歌厅唱歌,因为自己带水的问题,与歌厅的服务员起了冲突,被打伤后起诉宾馆赔偿损失。日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并一审判决宾馆赔偿吴某8千元。2007年8月11日晚上7:00左右,吴某与几个朋友一起

  吴某和朋友一起去宾馆的歌厅唱歌,因为自己带水的问题,与歌厅的服务员起了冲突,被打伤后起诉宾馆赔偿损失。日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并一审判决宾馆赔偿吴某8千元。

  2007年8月11日晚上7:00左右,吴某与几个朋友一起来到门头沟区某宾馆的歌厅唱歌,由于吴某自带饮用水而遭到宾馆的服务人员阻止,双方发生口角,吴某被宾馆的服务人员动手打伤。因宾馆未赔偿自己损失,吴某特诉至法院,索要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万余元。宾馆则辩称,本单位规定谢绝前来的客人自带饮用水。单位的工作人员发现吴某自带饮用水进入歌厅后,给予了明确的提示后,双方发生争执,引起相互的争斗。经公安部门处理,认定双方属于互殴行为,宾馆只同意按照50%的责任比例赔偿吴某合理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宾馆作为从事服务性行业主体,理应以尽力维护消费者利益为前提,引导消费者遵守服务场所的制度,合理消费,但其处理问题的方式欠妥,造成双方互殴,所以宾馆应承担损害后果的主要责任,一审判决宾馆赔偿吴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8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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