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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减免事由

2019-08-30 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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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产品责任的减免事由,是指法律规定的减轻或者免除生产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与排除事由不同,减免事由则是在产品责任成立或者已经构成的前提下法律明文规定的减轻或者免除的事由。而排除事由则是指在法定情形下不构成产品责任而无须承担产品责任的事由。通

 产品责任的减免事由,是指法律规定的减轻或者免除生产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与排除事由不同,减免事由则是在产品责任成立或者已经构成的前提下法律明文规定的减轻或者免除的事由。而排除事由则是指在法定情形下不构成产品责任而无须承担产品责任的事由。通观世界各国的立法,减免事由主要体现为受害人在损害形成时有过错,而这种过错又分为两种:

  (一)故意。在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中,受害人的故意行为有:1.自甘冒险。自甘冒险是指受害人对产品的缺陷及其危害具有充分的知识和识别能力,但他自愿地或不合理地继续使用产品,自愿承担风险,因而又叫自甘冒险。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形下可以免除生产者的责任。美国的《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二编第402条a款评注认为,如果使用者或消费者发现了缺陷并注意到危险,但仍然继续不合理地使用该产品而导致伤害,不得请求损害赔偿。《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12条规定在自甘冒险情形下法官可以根据相应情况和比较责任的分摊,考虑减少对原告的赔偿,或者判决由原告自行负责。有学者认为,生产者之所以能够利用甘冒风险作为抗辩,是因为甘冒风险者已经明示或默示地同意免除生产者本应负有的注意责任。 2.误用。误用又叫非正常使用产品,具体是指受害人故意将产品用于该产品原有用途之外的目的,或者使用方法明显不当。遇此情形,生产者可被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欧共体成员国和美国对此均有规定,但在美国这一抗辩事由有所限制,即如果原告对被告的产品非正常使用的情况是被告可以预见的,按比较责任分摊,原告仍然可以得到相应比例的赔偿(注:房维廉主编:《产品质量法实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第473页。)。如在“莱鲍夫诉吉年轮胎和橡胶公司”案中,驾驶者酒后以每小时一百至一百零五公里的速度开车,结果一只轮胎脱离轮框造成死亡。法院认为,被告不得以酒后开车和超速开车作为抗辩事由,因为汽车本来就是作为高速运载工具而设计并销售的,制造商应该对合理的可预见的产品使用方法提出警告,因此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3.修改或更改产品。即受害者以与合理预期的使用者的行为不相一致的方式修改或更改产品,结果招致损害,据此生产者可以进行有效抗辩。修改或更改产品,根据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12条d款的规定包括:变更产品设计、结构、配方,或者变更、毁弃附随或标示于产品的警告或指示,还包括没有对产品给予例行保管或维修,但不包括产品的正常磨损。如果修改或更改产品属于合理预期行为,或者符合生产者的指示或说明,或者征得了生产者的明示或默示同意时,那么生产者不得据此抗辩。[page]

  (二)过失。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竟没有预见,或虽然预见到了却轻信此种结果可以避免。在缺陷产品形成的损害中,受害人的过失行为表现为因受害人自己的疏忽未能发现产品中的明显缺陷或者已经发现了产品缺陷但没有对缺陷可能引起的损害采取适当措施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生产者一般可以提出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抗辩。

  在英美等国的产品责任立法中,受害人的过失往往被共同过失或共同责任的概念所包含,而共同过失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产品带有缺陷并且第三人在形成损害时有过失。于此情形生产者不得以第三人有过失为理由进行抗辩,而应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二是受害者与第三人在形成损害时均有过失。如果此时产品带有缺陷,生产者只能提出减轻赔偿的抗辩,如果产品没有缺陷,则可以提出免除责任的抗辩;三是产品带有缺陷并且受害者在形成损害时有过失。于此情形,生产者一般可提出减轻责任的抗辩,但在美国部分州却根据责任分担比例处理;如果受害者的责任大于或等于提供缺陷产品者的责任时,生产者可提出免除责任的抗辩;如果受害者的过失责任小于提供缺陷产品者的责任时,生产者只能提出减少赔偿额的抗辩。可见,无论何种情形,在缺陷产品造成损害时,受害人对此有过失,那么生产者的赔偿责任可能在范围上受到限制,甚至完全被免除。

  上述减免责任的抗辩事由,在我国的《产品质量法(草案)》第50条中有规定,即“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失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生产者、销售者的赔偿责任”。该规定在后来审议时被删去,原因是我国民法中已有类似的规定。即《民法通则》第113 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损害完全是因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应由自己负责。”这两条规定均是针对一般侵权行为而言。但是缺陷产品损害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因而如果受害者在形成损害时有过错,不能完全适用上述规定,而应有所区别。即如果受害人有轻微过错,生产者不能进行减轻责任的抗辩;如果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自己的重大过失如自甘冒险、擅自改动或更改产品等造成,而产品本身没有缺陷,生产者完全可以提出免除责任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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