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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产品质量和产品认证制度

2012-12-05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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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释义】本条是关于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所说的“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由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认证标准,按照规定的程序,对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等保证产品质量的诸因素进行全面的评审,对符合条件要求的,通过颁发认证证明书的形式,证明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活动。这里所说的“国际通用的质量标准”,主要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并已为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ISO9000系列国际标准。目前这些标准已转化为我国的国家标准。

  企业的质量体系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构成要素:一是保证质量体系有效运行的组织机构;二是保证质量体系运行的物质和人力等资源;三是企业有关质量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各岗位人员在质量体系运行中应尽的质量职责、质量管理工作的程序等;四是产品自原材料输入到成品输出的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质量体系认证即由认证机构对上述各方面所包含的全部要素进行审查,确认这些要素是否符合相应的标准,从而确定企业是否具有质量保证能力。

  依照本条的规定,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负责。目前主要包括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直接设立的认证委员会和授权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行业认证委员会。认证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实施认证的具体规则、程序,受理认证申请,对申请人的质量体系按标准评审,批准认证,颁发认证证书;对证书持有人进行事后监督等。

  按照本条的规定,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实行自愿的原则。企业通过质量体系的认证,获得认证证书,有助于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信誉,增强竞争能力。这种认证,应当是企业自愿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强迫企业申请质量体系认证。

  第六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鼓励采取多种措施提高产品质量的规定。

  一、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实践证明,一些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低,管理方法落后,是造成其产品质量差的一个重要原因。企业要提高自己的产品质量水平,就必须根据自身的生产、技术特点,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在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上,企业还应当大胆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为我所用。比如,全面质量管理就是我国在70年代末成功引进的一项现代化质量管理方法,对加强我国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工作,提高产品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内一些质量管理先进的企业,也根据自身的生产、技术特点,创造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科学质量管理方法,提高了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国家对企业采用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都给予大力支持和鼓励。在国务院于1999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企业“要继续开展全面质量管理、质量改进和降废减损活动”,“建立从产品设计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运转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实现管理创新”。“要借鉴国外企业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推行‘零缺陷’和可靠性管理,提高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

  二、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推动技术进步,是提高产品质量水平的根本性措施和重要途径。依靠科技进步,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一是要面向市场,以满足消费者需要为目标,建立科技创新体系,推进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尽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通过科学技术研究,不断开发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全面提高产品档次和质量水平。二是要加强企业的技术改造,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我国产品质量水平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多数工业企业技术装备水平落后、工艺陈旧。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目前我国国有企业中关键设备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的仅占15%左右,机械工业技术装备大体只相当于国际上六七十年代的水平,只有少数达到发达国家80年代以后的水平。落后的技术装备、落后的生产工艺,不可能生产出高质量的产品。企业在开发、生产有市场需求的产品基础上,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投入,更新、改造落后装备,完善技术保障手段,为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打下扎实的技术基础。  

  三、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是我国国内的标准,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制定。按照我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现在即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际标准是指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这些标准中的产品质量标准,是组织产品生产、检验产品质量、进行质量管理的基本技术依据。企业采用的产品质量标准的高低,决定企业产品质量水平。如果采用的产品质量标准低,即使产品100%合格,在市场上也不会有竞争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由于要照顾到全国和全行业的平均水平,标准不可能定得很高;国际标准也不是产品质量的最高标准。企业要增强自己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就不但要使自己的产品质量达到而且应当努力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际标准。对此,国家予以支持和鼓励。当然,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标准,企业则必须达到。

  四、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为鼓励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本条规定了产品质量的奖励制度。本条规定给予奖励的条件,一是产品质量管理先进的。如企业或车间、班组、管理工作者个人在产品质量管理中,建立并实行了严格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采用了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创造出先进的行之有效的质量管理经验,对强化本单位的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作出了显著成绩的。二是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这是对产品质量的较高要求。即产品质量水平不仅在国内生产的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而且要达到同类产品的国际先进水平。对研制、生产这类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单位和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奖励的对象,既包括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在质量管理工作和提高产品质量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即有关的管理人员、科研技术人员和工人等。对实施奖励的主体,本法未作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发明奖励制度、科技进步奖励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在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企业事业单位也应根据内部奖惩制度的规定,对在产品质量管理和提高产品质量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增强了产品竞争能力,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的车间、班组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式,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如发给奖金,授予荣誉称号、提职、提薪等。当然,在市场经济下,对提高产品质量最好的奖励,还是来自市场的“奖励”(尽管这种奖励不是本条所说的奖励),即由于产品质量水平高、竞争力增强,市场占有率提高,使生产者、销售者的经济效益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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