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文 号:皖质办函〔2009〕4号
发布日期:2009-1-13
执行日期:2009-1-13
各市局:
为加强对发用类化妆品的监管,省局决定对发用类化妆品中对苯二胺等项目开展一次省级专项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局与承检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承检机构应将抽样时间安排及时通报有关市局,相关市局应采取有效措施协助承检机构完成抽样任务。
二、本次抽查以抽取本省化妆品获证企业生产产品为主,重点抽查在产品包装、说明书或宣传单上宣称有黑发功效的产品。
三、承检机构应将所承担的专项监督抽查结果(电子版和纸质文本2种形式)按照皖质办发[2008]12号文件要求,于1月23日前报送省局食品处。
联系人:张斌 吴启陆 联系电话:0551-3356107
E-mail: ahsp@ahqi.gov.cn
二00九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1:发用类化妆品省级专项监督抽查计划表
序号 抽查品种 抽查数量 抽查领域 承检单位 抽查地域
1 发用类化妆品 20 生产、流通 农副加工食品
质检中心 全省
附件2:发用类化妆品省级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品种规格
1.1 品种:洗发液、洗发膏、染发剂、染发膏、洗发粉、染发粉等护发清洁类、染烫发类化妆品。
1.2 规格:各种定量包装规格
2 检验依据
2.1 化妆品卫生规范
2.2 QB/T 1863-1993 染发剂中对苯二胺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3 抽样
3.1 抽样方法
采用随机抽样法在生产单位或经销单位抽取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样品。
抽样数量
抽取样品不少于2个独立包装,其中1个用于检验,1个留作备查。
样品全部送回承检机构。
3.3 抽样要求
抽样至少两人同行,主动出示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监督检查任务书。抽样时要认真填写抽样单,并由企业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字认可或加盖公章,样品须当场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
4 检验项目
4.1对苯二胺 4.2间苯二胺
具体要求详见下表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检验方法 使用仪器 备注[page]
1 对苯二胺 见相关标准 QB/T 1863-1993 气相色谱仪
2 间苯二胺 见相关标准 化妆品卫生规范 液相色谱仪
5 判定原则
5.1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则判该样品所检项目合格;
5.2检验项目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则判该样品不合格;
6.异议处理
被抽查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检验报告或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处理。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