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产品质量负责,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产品质量责任;农资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严重缺陷,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资,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这是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出的规定。据了解,《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成员销售农资的,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办法》规定了农资经营者不得从事以下5项经营活动,即:依法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期限从事农资经营活动的;经营国家明令禁止、过期、失效、变质以及其他不合格农资的;经营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伪造、涂改国家标准规定的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之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农资的;利用广告、说明书、标签或者包装标识等形式对农资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和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办法》规定,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农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产品质量责任。农资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资,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已经使用的,要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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