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是指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其行政职能,按照一定的程序,采用行政的措施,通过发布行政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某项产品或者某个型号的产品,自何年、何月、何日起禁止继续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一般有以下几类:A、产品性能落后;B、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C、违反法律规定的产品。失效、变质的商品是指:限期使用的前品超过了安全使用的期限或者质量保证的期限,失去了产品所应当具备的安全性和适用性。失去了产品应当具有的使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