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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产品标识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2019-08-29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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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上海市产品标识管理办法》规定产品应当具有标识。产品标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产品名称;(2)企业名称和地址;(3)作为交货依据的产品标准编号;(4)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产品标识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产品的主要性能、质量

  《上海市产品标识管理办法》规定产品应当具有标识。产品标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产品名称;

  (2) 企业名称和地址;

  (3) 作为交货依据的产品标准编号;

  (4)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产品标识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产品的主要性能、质量指标,使用方法和用途,数量和重量;

  (2)限期使(食)用产品的生产日期以及保质(存)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3)易损坏产品和涉及安全产品的警示说明;

  (4)安装、使用、维修和保养的说明;

  (5) 实施生产许可证、准产证产品的证号、标记;

  (6)试销产品、出口转内销产品、进口产品和处理品的附属标识;

  (7)商品条码。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现行国家标准、上海市地方标准中有哪些与消费者关系密切的产品标识标准:

  目前国家和本市产品标识标准有:

  GB5296.1―1997 消费品使用说明 总则

  GB5296.2―1999 消费品使用说明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使用说明

  GB5296.3―1995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5296.4―1998 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服装使用说明

  GB5296.5―1996 消费品使用说明 玩具使用说明

  GB9969.1―1998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7718 ―19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10344―1989 饮料酒标签标准

  GB13432―1992 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DB31/164―1996 金银饰品标识规定

  DB31/165―1996 钻石、珠宝玉石标识规定

  DB31/181―1996 红木家具产品标识规定

  DB31/184―1996 微型计算机产品标识规定

  DB31/203―1997 皮鞋产品标识

  DB31/216―1998 家用视听设备产品标识规定

  DB31/217―1998 微波炉产品标识规定

  DB31/218―1998 家用通信设备产品标识规定

产品标识要求相关知识,推荐阅读: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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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如何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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