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梓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川市新光塑料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德兴。
上诉人范梓铭因与吴川市新光塑料工业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穗中法民三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2004年8月27日上诉人范梓铭向本院出具《声明》称:“虽然法院准予其缓交诉讼费两个月,经过考虑,本人目前经济状况仍无力缴交上诉费,因此,本人决定不交纳上诉费,并放弃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范梓铭以书面方式向本院明确表示不交纳上诉费,决定放弃上诉。依规定应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