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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申请和审批

2014-07-16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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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申请设立中外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私人直接投资。

  外商直接投资,也叫国际直接投资,它以控制经营管理权为核心,以获取利润为目的,是与国际间接投资相对应的一种国际投资基本形式。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合作企业法第4条规定:国家鼓励兴办产品出口的或者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产品出口企业,是指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年度外汇总收入额减除年度生产经营支出额和外国投资者汇出分得利润所需外汇额以后,外汇有结余的生产型企业。先进技术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提供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开发,实行产品升级换代,以增加出口创汇或者替代进口的生产型企业。

  设立中外合作企业的申请和审批如下:

  申请设立中外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设立中外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企业的成立日期。合作企业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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