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合作各方的出资不必折算为货币形式计算比例,只须确定双方的合作条件。在合作期间,中外合作者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