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之规定,关于合营企业金融活动的法律规定主要有:
(1)合营企业应凭营业执照在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境内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和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账户,由开户银行监督收支。合营企业在国外或者港澳地区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应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报告收付情况和提供银行对账单。
(2)合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根据经营业务的需要,可以向境内的金融机构申请外汇贷款和人民币贷款,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国外或者港澳地区的银行借入外汇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