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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外企名称登记条件放宽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1-09 14:38
导读: 北京出台《关于进一步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在外商投资企业市场准入、年度检验、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支持和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措施。

  前天,北京市工商局公布外商在京投资新政策。对于部分规模达到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登记注册时名称允许用“中国”字样。

  市工商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在外商投资企业市场准入、年度检验、监督管理等17方面提出了支持和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措施。

  其中,放宽了外资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对于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且从事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允许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之前,只有注册资金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才能获准使用“中国”字样,此次“门槛” 降低了2000万元。

  在外商投资企业市场准入方面,还将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对该企业的债权转增注册资本。

  此外,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成本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和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的,允许在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能够体现其功能特点的文字表述。例如,企业可以起名为“某某企业研发中心”等,这之前此类名称是不允许被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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