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生产加工企业、服务贸易类企业、服务类企业、研发机构设立告知单
一、审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4、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
二、适用范围
中、外投资者
三、办事所需材料
(一)投资放或咨询代理单位向经贸处提交可行性报告审核备案。
(二)投资放或咨询代理单位办理批复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
2、投资方注册证书复印件(个人投资者免)
3、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
4、投资方法人代表(或个人)身份有效证明复印件
5、港、澳台地区企业(或个人)投资,其法人代表不能亲自送达申报文件而委托国内亲友代为申报时,须提供由本人亲自签名的委托书原件
6、 项目咨询代理单位申报,须提供外国投资方法人代表恢廓授权签约人签名的委托书原件
7、 工商名称登记核准书复印件
8、 企业注册地有效证明原件
9、 生产场所落实证明原件
10、 企业章程原件
11、 企业合同原件(外资独资企业免)
12、 可行性报告原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承诺书、进口设备清单等附件)
13、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资质证明认定原件
14、 管委会经贸处认为需要增加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批准证书所需材料:
1、填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草表》
2、管委会批复复印件
注、1、外国投资者独资项目必须委托市外资认定的项目咨询代理单位代为申办;
2、港、澳台地区投资这可自行申报,也可委托项目咨询代理单位代为申办;
3、中外合资项目的中方单位可自行申报
4、根据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收取50元人民币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