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1997年1月20日,农行郑州市绿城支行向河南柬泰珠宝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30万元,借款期限从1997年1月20日起至1999年1月20日,年利率为7.92%。合同到期后,柬泰珠宝公司仅归还本金22万元,利息10000元。经多次催要,柬泰珠宝公司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遂形成纠纷。柬泰珠宝公司系由柬埔寨籍华人黄银银1994年投资10万美元开办的外商独资企业,因没有按时参加年度检验,被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二、法院审理和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有效合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柬泰珠宝公司在合同到期后仅偿还部分本金和利息,拖欠巨额本金不还,属违约行为,应当对纠纷的形成负全部责任。柬泰珠宝公司是在中国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法人,郑州是公司的注册地点,因此应当适用中国法律调整出资人和公司之间的民事关系,依照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作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进行清算。柬泰珠宝公司是柬埔寨籍华人黄银银在中国开办的外商独资企业,黄银银作为开办人在企业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不进行清算的不作为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农行郑州市绿城支行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如下:(一)柬泰珠宝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绿城支行贷款本金一百零八万元,利息二十九万八千七百零一元(利息暂计算至2005年6月20日)。逾期履行上述债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黄银银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河南柬泰珠宝有限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并以清算后的公司资产清偿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绿城支行的债务。本案诉讼费16904元由被告河南柬泰珠宝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