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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办理工商执照的问题

2019-01-12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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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我所在单位为外商投资企业(由几家法人股东组成:一家为外国企业;一家为外商独资企业;其它几家为境内企业),直接外资比例不到25%,但如把前两家法人股东股份合并则超过25%,批准证书上不显示外资比例小于25%。2、目前公司又全资收购了一家企业(在中西部地

  1、我所在单位为外商投资企业(由几家法人股东组成:一家为外国企业;一家为外商独资企业;其它几家为境内企业),直接外资比例不到25%,但如把前两家法人股东股份合并则超过25%,批准证书上不显示外资比例小于25%。

  2、目前公司又全资收购了一家企业(在中西部地区)并根据《公司法》打算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在办理工商执照过程中,工商局参照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以下称《规定》),称需要商务部门的批准证书。

  现在遇到四个问题:

  第一,到商务部门办理批准证书时,商务部门让提交的材料全部是设立外资企业所用的资料,而非《规定》所提到的材料。公司认为:新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非外资企业,无需按外资企业提交,只需按《规定》上提交材料即可。哪一方说得更合理?

  第二,收购后新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享受中西部优惠政策?还是收购前已享受过的不再享受?

  第三,因直接外资比例小于25%,是否可以不到商务部门办理批准证书,直接办理工商执照,直接按内资办理行吗?

  第四,还有一个一直搞不懂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内资还是外资?或是间于两者之间?

  1、你单位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方为外国企业,投资比例低于25%;中方为外商独资企业,其它几家境内企业。你公司的营业执照的公司类型应注明:(中外合资)(外资比例低于25%)

  2、你公司为境内企业,在投资设立的公司为内资企业。你公司收购另一家内资企业,若经营项目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和允许类,则该内资企业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即可,变更后该内资企业为一人有限公司(法人独资)。

  3、如果该内资企业的经营项目为《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则应到审批机关办理批复(不是批准证书),持批复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即可。如果经营项目为禁止类,则一切就免谈了。

  4、至于享受优惠政策,则按照优惠政策的规定办理。

  5、外商投资企业因为已经是境内机构,其再投资设立公司属于内资企业。

  6、外资比例低于25%仍需办理批准证书!但本提问中的被收购企业不含外资成分,与该规定无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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