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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优惠政策过渡期

2019-01-12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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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问:我们公司2007年按2%计提的工会费、1.5%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按14%计提的福利费年终均有余额,我们这次所得税汇算时是否全部调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明确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

  问:我们公司2007年按2%计提的工会费、1.5%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按14%计提的福利费年终均有余额,我们这次所得税汇算时是否全部调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678号)明确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有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88号)中规定:关于职工教育经费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93]第137号)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因此,贵公司2007年度关于工会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只要符合上述规定,即可直接扣除,不需做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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