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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审批

2019-01-12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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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项目名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审批或审核)(二)设定依据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第6号);3、《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一)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审批或审核)
(二)设定依据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第6号);
3、《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1〕第301号);
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受理条件
1、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2、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
3、因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的,必须符合《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4、需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
5、有关文件资料已按要求准备齐全。
(四)许可数量
不限。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根据受理条件,将材料备齐后报送市商务局。
2、对受理的申请,属市商务局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项目,由市商务局依法审批;
3、对属市商务局审核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项目,由市商务局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材料报送省商务厅。
4、需要送达申请人的行政许可证件,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由市商务局通知申请人到本局领取。
(六)办理期限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审批机关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page]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企业董事长签名并加盖企业印鉴的股权变更申请书;
2、企业原合同、章程及修改协议;
3、企业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原董事会成员一致通过并签名的关于股权变更的决议;
5、各方委派新董事会成员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和简历;
6、各方共同签署的新董事会成员名单;
7、转让方与受让方股权转让协议,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材料;
8、新股东的有效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9、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10、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时,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中方投资者主管部门对该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签署的意见;
(2)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股权的企业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上述评估报告出具的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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