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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及期限

2014-07-14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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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期限分为普通出资期限,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和未按照规定期限出资的责任界定。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兴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为外国投资者所有,其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期限如下:

  1.普通出资期限

  (1)一次性缴清: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2)分期出资

  ①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②总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与注册资本的大小无关

  2.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

  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者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3.未按照规定期限出资的责任界定

  (1)各方均违约

  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2)一方违约,一方守约

  外商投资企业一方未按期缴付出资的,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出资,逾期仍未缴付出资的,视同违约方自动退出外商投资企业,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守约方应当在逾期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投资者承担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否则,审批机关有权吊销对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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