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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退回清算规定及其特征

2014-08-14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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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外商投资企业宣告破产的,应实行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由人民法院指定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破产程序对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及财产进行清理和处理,并将破产财产公平地分配给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工作过程。...

  外商投资企业宣告破产的,应实行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由人民法院指定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破产程序对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及财产进行清理和处理,并将破产财产公平地分配给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工作过程。

  早前,鉴于国内法律规定不明,涉及到企业清算问题,有关法律规定是由主管机关是清算主体,这样设立该公司的机关甚至是工商局是不是清算的主管机关都有了争议。为此,国家工商总局曾下达规定说明工商局不成为企业清算的主体。

  由此可见,清算主体的明确是有一个过程的,而清算主体的责任的明确同样是一个过程。上述法律的完善使目前清算主体及清算主体的责任都很明确。

  目前,外资企业的退回清算与内资企业一致,统一适用公司法及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只是涉及到外资企业清算,尚需要向外经贸主管部门报批备案程序,此点略有不同。

  破产清算通常具有如下特征:

  ⑴破产清算是对已破产的企业实行清算的制度。破产清算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已被法院裁定破产还债;

  ⑵破产清算是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后者包括前者,破产制度是一个广义的概念,破产清算是服务于它的;但破产清算是有其特殊作用,破产制度中的内容及宗旨,主要是通过破产清算来实现的,没有破产清算,破产制度就无法实现;

  ⑶破产清算是为破产债权人制度服务的,破产不息的本质即通过清理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和财产,公平地将之分配给所有债权人,并尽可能的提高破产债权的清偿比例,这将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很好地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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