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潍坊鸢山冷藏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城区望留镇。
法定代表人高煜胜,经理。
委托代理人巩传仁,退休干部,住潍城区法院宿舍3-4-2号。
委托代理人高力章,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本国株式会社三卓,住所地:日本国大阪市北区长柄中3-6-13。
法定代表人蒲志理,经理。
委托代理人巩传仁,退休干部,住潍城区法院宿舍3-4-2号。
委托代理人高力章,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通力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城区胜利西街圣基大厦三搂。
法定代表人胡全林,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庆法,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云霆,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潍坊鸢山冷藏包装有限公司、日本国株式会社三卓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鸢山冷藏包装有限公司、日本国株式会社三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10元,减半收取7505元,由原告潍坊鸢山冷藏包装有限公司自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