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许可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胶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初步落实土地、规划、建设资金及其他外部建设条件等。
申请材料1.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二份),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背景、投资环境、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项目总投资、出资额、用汇额、并购或参股情况、出资方式、融资方案以及投资主体对该项目到境外考察的详细情况报告。
2.项目单位还需提交以下附件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份)(1)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出资决议;(2)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3)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4)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响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以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5)投标、购标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6)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附投资主体、项目背景、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工作时间表。
许可程序1、受理:申报单位到市发展和改革局递交《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受理人在1日内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作出受理、不受理或补正的说明,2、复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材料完备的转交复核人进行复核,复核人在1日内对受理材料进行复核。3、现场踏勘: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人和审核人3日内到现场踏勘;4、受理人复核人提出办理意见,并报审批人(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5内作出是否转报的决定。
许可期限5个工作日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