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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

2019-06-07 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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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3号《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已于2004年12月1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部长高强二○○五年四月三十日传染病病人或
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3号  《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已于2004年12月1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高强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第一条 为了及时查明传染病病因,提高传染病诊疗水平,有效控制传染病流行,防止疫情扩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病因不明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的解剖查验工作。第三条 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工作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具有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查验机构)内进行。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传染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指定具有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医疗机构或者具有病理教研室或者法医教研室的普通高等学校作为查验机构。从事甲类传染病和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其他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的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第四条 查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独立的解剖室及相应的辅助用房,人流、物流、空气流合理,采光良好,其中解剖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二) 具有尸检台、切片机、脱水机、吸引器、显微镜、照相设备、计量设备、消毒隔离设备、个人防护设备、病理组织取材工作台、储存和运送标本的必要设备、尸体保存设施以及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三) 至少有二名具有副高级以上病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其中有一名具有正高级病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作为主检人员;(四) 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规范的技术操作规程,并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五) 具有尸体解剖查验和职业暴露的应急预案。从事甲类传染病和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其他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机构的解剖室应当同时具备对外排空气进行过滤消毒的条件。第五条 医疗机构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对在医疗机构死亡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进行尸体解剖查验,并告知死者家属,做好记录。第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有关部门通知,对在医疗机构外死亡、具有传染病特征的病人尸体应当采取消毒隔离措施;需要查找传染病病因的,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进行尸体解剖查验,并告知死者家属,做好记录。第七条 解剖查验应当遵循就近原则,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使用专用车辆运送至查验机构。第八条 除解剖查验工作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需要解剖查验的尸体进行搬运、清洗、更衣、掩埋、火化等处理。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向查验机构提供临床资料复印件,并与查验机构办理交接手续。第十条 查验机构应当指定一名主检人员。查验人员在尸体解剖查验前,应当认真查阅有关临床资料。第十一条 解剖查验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和常规,并符合传染病预防控制的规定。对解剖查验中的标本采集、保藏、携带和运输应当执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解剖查验过程中采集的标本,应当在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进行检验。第十二条 在解剖查验过程中,对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三条 从事尸体解剖查验工作的病理专业技术人员在解剖查验全过程中应当实施标准防护措施,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交叉感染、环境污染造成疫病播散。查验机构要做好有关技术人员的健康监护工作。第十四条 查验机构应当尽快出具初步查验报告,并及时反馈相应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根据初步查验报告、病理报告和病原学检验报告,综合临床表现,尽快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第十五条 尸体解剖查验工作结束后,病理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尸体进行缝合、清理。查验机构应当在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其提出的卫生要求对尸体、解剖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解剖查验后的尸体经卫生处理后,按照规定火化或者深埋。第十六条 停放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的场所、专用运输工具以及使用过的单体冰柜均应当按照规定严格消毒。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对病因不明并具有传染病特征的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二)查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解剖查验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有效的消毒、防护、隔离等措施的;(三)查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查验报告的;(四)查验机构未按规定履行查验职责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第十八条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为查找传染病病因,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保障工作实施经费,对工作人员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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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家族没有同意交警尸体解剖交警有仅尸体解剖吗
一、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全部责任:<p>(一)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发生交通事故的;<p>(二)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p>(三)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p>(四)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p>(五)当事人驾驶车辆与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p>(六)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发生交通事故的;<p>(七)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发生遗洒、飘散,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p>(八)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它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p>(九)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p>(十)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p>(十一)车辆因自身原因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p>(十二)机动车追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尾部发生交通事故的;<p>(十三)机动车溜车发生交通事故的;<p>(十四)机动车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p>二、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交通事故的,为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有下列情形发生交通事故的,为同等责任:<p>(一)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p>(二)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p>(三)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p>(四)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p>(五)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p>(六)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p>(七)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p>(八)机动车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p>(九)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p>(十)机动车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p>(十一)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的;<p>(十二)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的;<p>(十三)机动车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p>(十四)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致使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的;<p>(十五)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的;<p>(十六)机动车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时未按规定让行的;<p>(十七)机动车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上,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出主路的机动车的;<p>(十八)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p>(十九)机动车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p>(二十)机动车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等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黄色标志灯、危险报警闪光灯、箭头指示灯的;<p>(二十一)机动车违反牵引规定的;<p>(二十二)机动车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的;<p>(二十三)机动车未避让遇障碍无法通行借用相邻机动车道通行的非机动车的;<p>(二十四)准备进入环行路口的机动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p>(二十五)车辆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封闭道路的;<p>(二十六)车辆在没有施划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没有隔离设施的道路上驶入逆行,与相对行驶的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p>(二十七)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未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的;<p>(二十八)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p>(二十九)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且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p>(三十)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车辆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p>(三十一)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相对方向来车,左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的;<p>(三十二)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先行的;<p>(三十三)车辆碰撞依法暂停、停放的车辆的;<p>(三十四)车辆未注意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p>(三十五)车辆遇红灯亮时,右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车辆先行的;<p>(三十六)车辆遇绿灯亮时,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辆先行的;<p>(三十七)车辆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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