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孕妇跳楼事件不得不让人觉得《医疗机构管理》中手术之前必须征得家属同意的规定不太人道,其实这个问题由来已久,在面对病人危急的生命状况和家人的坚持,院方能不能不顾家人的反对给病人治疗?
1、危急情况下不一定要家属签字
为规范医疗机构、保障病人支配身体的权利,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将采取的医疗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必须获得其书面同意,避免医疗机构不法的侵害病人的身体权,较重的责任虽然规范了医疗机构,但同时也使其在危急情况下的灵活性受到削减。
因此最高院新颁布的《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1)医疗机构在未履行告知病情的情况下,只要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患者不得请求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在危急情况下家属不明或联系不上、家属意见与院方不同、家属沉默等情况时,可以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
如果再出现榆林孕妇这种情况,在紧急情况下,即使家人不同意做剖腹产手术,只要医院尽到了说明义务,在紧急情况下,也可以采取相应的医疗措施,悲剧可能就不会发生。
2、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提起诉讼
虽法律赋予了医疗机构在紧急情况下变通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医疗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患者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身体因缺陷医疗产品受到损害时,不仅可以起诉医疗机构,还可以起诉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医院存在过失医疗行为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患者提供不了有医院有医疗过失的证据,可以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
虽然家属需要了解病人的情况,但是若其行为已经妨碍了病人治疗就不应该受到允许,我国法律上的调整必会极大的促进医疗损害纠纷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