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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被撞伤但收入未减,能否获赔生活补助费?

2019-06-07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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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问:去年11月,我与同班的几个同学在操场上跑步,大家在一块说说笑笑。我跟一个同学开了一个玩笑,他追过来打我,当然不是真打。我看他来追我,就赶紧转身猛跑起来。可没想到在我刚出没几步就把我们学校的一位老师给撞倒了,因为年龄比较大,他当时就站不起

问:去年11月,我与同班的几个同学在操场上跑步,大家在一块说说笑笑。我跟一个同学开了一个玩笑,他追过来打我,当然不是真打。我看他来追我,就赶紧转身猛跑起来。可没想到在我刚出没几步就把我们学校的一位老师给撞倒了,因为年龄比较大,他当时就站不起来了。我们几个人一下子就愣了,赶紧将其送往医院治疗,于同月27日出院,共花去医疗费5214元,学校按规定给老师报销了3153元,其余自付。经法医鉴定,老师因外伤致左股骨折,现左髋关节功能不全,构成六级伤残,现实情况是下肢有些跛。老师受伤及休养期间每月工资照发,今年3月老师回学校上班,继续执教,工资与受伤前一样。现在,老师及其家人要求我支付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等共计10万元。由于家里无法支付该巨额赔偿,我不知该怎么办?请教律师:这些费用我都得支付吗?再说我也不是故意的呀。

答:这些费用中除了残疾生活补助费外,其余的费用都在应当赔偿之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6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的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按此条规定,受害人身体受伤致残,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致其职业收入下降,若该实际收入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由侵害人补足受害人的收入到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若受害人受伤后实际收入未下降或虽有下降,但仍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的,则不予赔偿;若受害人受伤前无职业收入,则根据伤残程度赔偿其基本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6日公布,于2004年5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到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针对本案,教师受伤致残六级,但其教师的工作能力并未丧失,劳动能力并未下降,并且其收入已超过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费,按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6条的精神,可以不予赔偿其伤残者生活补助费。对于撞伤老师一事,你虽然不是出于故意,但你对此存在过失行为,因此你理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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