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上说一般人格权在我国立法上尚未确立,常在学理上探讨。它是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概括性权利,包括:
1、人身自由包括:身体自由;婚姻自由;通信自由;住宅自由等;
2、人格尊严(参见消法14条);
3、人格独立;
4、人格平等。
依《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侵害的,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