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总会有一部分企业拒绝依法进行的抽查,这个问题已成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一个难点。对拒绝抽查的企业和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予以公布、曝光。这次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对拒检作出了严格而且明确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第五十六条规定“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按照上述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拒检企业的产品按照不合格论处,予以公告,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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