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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侵权的民事责任

2014-06-23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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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不断发生的警察侵权纠纷凸显了执法违法或执法者违法问题,特定警察机关常常被推向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尽管一些针对警察机关的批评或指责是偏激片面和缺乏法律理性的,但处于被批评境地的警察机关常常接招乏...

  不断发生的警察侵权纠纷凸显了执法违法或执法者违法问题,特定警察机关常常被推向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尽管一些针对警察机关的批评或指责是偏激片面和缺乏法律理性的,但处于被批评境地的警察机关常常接招乏力。在这种现实的背后,隐藏着深层次的原因。

  长期以来,关于警察侵权的民事责任在我国的法学研究中都是鲜为人们关注的问题。警察法学一般只从产生原因、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和违法预防等方面研究警察侵权,普遍将民事责任排斥在警察法律责任之外。

  如警学界有人认为:“人民警察的法律责任,是指人民件察在执法过程中,违反《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关于人民警察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人民警察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及人民警察所在机关代表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

  诸如此类的片面警察法律责任观在警察法学研究中是非常普遍的,如有人将警察侵权赔偿责任仅解读为国家赔偿责任,有人认为公安机关执法中的赔偿责任仅包括行政赔偿责任和刑事赔偿责任,还有人将民事法律救济排除在警察侵权的法律救济之外……

  由于缺乏正确法律观的指导,警察机关无法在相关问题的认识上形成共识并正确对待。现实中,一些警察机关不仅对警察侵权民事责任的有无或大小缺乏正确判断而且惧怕承担责任,甚至不惜以缺乏直接法律规定或侵权行为属特定警察个人行为等借口予以推诿,从而形成民事权利救济困难的不利局面。警界还有人明确主张,违法使用警械、武器的个人行为,只能由警察个人承担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民众权利的意识却日益增强,关于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要求也在不断提高,警察侵权受到民事责任追究也从罕见化为寻常。警察机关惧怕警察形象因此受损的一般心理往往会成为被别人反制的软肋,有的当事人不是依照法定渠道及程序进行权利救济,而是趁机向警察机关或侵权警察进行无原则的责任追究。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侵权,当事警察的执法者角色都影响或妨碍着社会的宽容,警察侵权事件的披露常常会引起新闻轰动效应。一些人借助各种传媒与网络等方式渲染案情或者进行脱离实际和违背法律的评论,让侵权警察和警察机关置于社会舆论的激烈批评之下,人为地导致纠纷的扩大化和复杂化。

  这种不良现象,既不利于纠纷的合理解决,也造成了警民关系的紧张,甚至成为引发社会群体事件的导火索。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理性看待对待由于警察侵权而引起的民事责任就显得特别重要。

  联合国人权机构认为,警察侵权的实际影响是多方面的: 侵蚀公众的信任;加剧社会动荡;妨碍切实有效的法庭诉讼;造成警察脱离人民群众;导致罪犯逍遥法外,而无辜的人却遭受惩罚。

  从此角度观察,对警察侵权进行必要的民事法律救济,完全是出于规范警察权力行使、保护人权和预防、减少警察侵权现象的客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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