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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致人损害如何进行赔偿

2019-06-03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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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日前,安徽省铜陵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因饲养的狼狗咬伤他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终审判决被告张某、强某赔偿原告阮某经济损失1686元,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安徽省铜陵市某厂租赁人张某、强某,为看厂护院而饲养了两只狼狗,并交给负责看护厂门的聘用民
日前,安徽省铜陵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因饲养的狼狗咬伤他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终审判决被告张某、强某赔偿原告阮某经济损失1686元,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安徽省铜陵市某厂租赁人张某、强某,为看厂护院而饲养了两只狼狗,并交给负责看护厂门的聘用民工何某照管

日前,安徽省铜陵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因饲养的狼狗咬伤他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终审判决被告张某、强某赔偿原告阮某经济损失1686元,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安徽省铜陵市某厂租赁人张某、强某,为看厂护院而饲养了两只狼狗,并交给负责看护厂门的聘用民工何某照管。2000年3月19日,阮某拉车途经该厂门口时,一只狼狗从其背后突然蹿上来,先在其左腿上咬了一口,后又在其右腿上咬一口,致使阮某两腿均被咬伤,当即不能行走,被人送往医院治疗。阮某共用去医疗费130元,交通费356元。

  阮某在腿伤痊愈后,多次找到张某、强某商量处理事宜,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阮某于2000年6月向铜陵市郊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强某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生活补助费1000元,误工费2000元,精神损失费5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张某、强某在法庭上辩称:我们二人共同租赁经营王恒选金厂,为了该厂的安全,聘用农民何某负责看管厂门,并送给其狼狗一条,叮嘱其看护好狼狗,切勿伤人,否则后果自负。3月19日,何某看护的一只狼狗从护栏内蹿出咬伤原告,因我们不是该条狼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强某所饲养的狼狗,从围栏中跳出咬伤原告造成损害,两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原告关于误工费、交通费的过高要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张某、强某赔偿原告阮某经济损失1686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两被告负担。

  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不服,向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告被狗咬伤是事实,但狗咬人主要是由于所聘用的民工何某看管不当造成的,依法应由何某承担赔偿责任;其次,认为原审认定被上诉人交通费为356元,误工费为1200元,证据不足,不能成立,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铜陵中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认定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运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诉讼费用各150元,均由上诉人张某、强某负担。

  点 评

  这起因动物致人损害而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得到妥善的解决。之所以在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方又上诉至二审法院,主要是因为此案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纵观全案,共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

  一个是动物饲养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这是一种民事赔偿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案情,受害人路过,被狼狗从后面蹿上来将其咬伤,受害人本身没有任何过错,也不存在第三人的过错,毫无疑问,造成受害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应由狼狗的主人来承担。一审法院判决狼狗的主人,即被告张某、强某赔偿原告阮某的经济损失是完全正确的。

  另一个是狼狗的主人与日常照看人之间的关系,即雇佣法律关系。我国法律规定,雇工在雇佣期间,因雇佣关系而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责任;如果雇工致人损害在主观上有过错的,雇主与雇工连带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后,即取得对雇工的求偿权,雇工应当赔偿雇主因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所造成的损失,这又形成了一个新的赔偿法律关系。如果雇工主观上没有过错,则由雇主单独承担责任,雇主对雇工则不能取得求偿权。此外,雇主与雇工之间的免责约定,也不能作为雇主免除转承责任的证据,因为免责约定的实质,不是约定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而是放弃了对受害人应负的某种法定义务,这种约定不得对抗受害人要求雇主承担转承赔偿责任的请求。此案中,狼狗是从围栏中跳出来咬人的,何某作为狼狗的照看人并无明显的过错,即使何某有看管不力的过错,依照法律规定,也应先由其雇主张某、强某赔偿受害人阮某的损失,而后再依法取得对何某的求偿权。[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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