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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福利立法专家建议稿完成 本月底将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2019-06-03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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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就动物福利进行立法,是否太过超前?眼下,持这种观点的不在少数。然而,争议并没有阻止动物福利立法向前推进的步伐。今天,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主任、环境法学教授常纪文告诉本报记者,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

  就动物福利进行立法,是否太过超前?眼下,持这种观点的不在少数。

  然而,争议并没有阻止动物福利立法向前推进的步伐。今天,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主任、环境法学教授常纪文告诉本报记者,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简称动物保护法)已经完成起草,即将提交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及相关部委作有关立法部门参考。

  动物福利壁垒导致我国肉制品出口频频受阻

  常纪文是动物保护法的主要起草专家之一。他告诉记者,在这部专家建议稿中,动物的种类绝不是野生动物保护法概念下的野生动物,而是包括了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和野生动物六类。

  他说,我国是动物生产大国,农业动物、实验动物及其产品的绝对量非常大。如中国生猪存栏占全世界的53%,牛占9%,羊占20%。随着养殖技术的不断提高,我国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数量还会持续增加。

  据公开的数据显示,目前肉类食物消费已占据我国食物零售市场的第二大份额,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食用肉类生产国,包括肉制品生产在内的我国动物产业发展迅速。但是,与其不成正比的是,我国肉制品出口却几近于零。

  “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开始运用动物福利条款限制或禁止从某些国家进口肉产品,设置‘动物福利壁垒’”。常纪文说,这是导致我国肉制品净出口几近为零的根本原因。

  事实上,早在几年前,曾有专家呼吁我国肉制品出口遭遇动物福利壁垒的问题。

  在2006年召开的“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广西大学副校长黄维义就曾作过《动物福利立法已关系到国计民生、社会和谐》的发言。当时,黄维义就提出,现在的动物福利问题已经不再是一个简单的人道问题,而是逐渐成为一个新的“贸易壁垒”。

  在这一年的“两会”上,来自海南省的全国政协委员、三亚南山寺监院释明生向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提交《关于立法反对虐待动物的提案》,建议出台反虐待动物法。

  在这份提案中,释明生表示,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的束缚,目前国内动物受虐待的现象十分普遍,并造成严重的危害。如饲养经济动物的环境恶劣、卫生条件差,导致动物的发病与死亡,甚至引发瘟疫的传播;伴侣动物遭到残害和遗弃,流浪动物的数量不断增长;动物园里,管理员粗暴对待动物以及游人投喂垃圾、塑料等废弃物的现象普遍,造成包括珍稀动物在内的大量动物患病或死亡;一些马戏团里,动物被逼迫超负荷工作,如不服从还会遭受殴打,引发不少动物受伤或“过劳死”事件。[page]

  “在动物产品出口上,近年来许多发达国家要求供货方必须提供动物产品在饲养、运输、宰杀过程中没有受到虐待的证明才准许其出口,我国的动物产业频频遭遇动物福利壁垒的打击,受到较大的经济损失。”释明生的提案最终也把视线落在了动物产品的出口上。

  据常纪文介绍,根据WTO反倾销措施协议的规定,如出口国的非国有企业采取虐待动物的方式或没有给予动物以必需的福利,致使出口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价格明显低于国际市场的同类可比价格,进口国可以针对该产品征收一定的反倾销税。

  常纪文说:“发达国家总是采取各种手段不断提高动物国际贸易的福利壁垒条件。”

  “同时,我国相关动物福利立法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和立法目的的缺失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常纪文认为,由于缺乏立法的规范和激励,没有及时地应对国外动物福利保护标准的设立和变更,使得我国的动物、动物产品及与动物和动物产品有关的服务和其他产品在进入国外市场时,遇到了强有力的贸易阻击。

  动物福利立法分歧严重能否通过无十足把握

  从几年前刘海洋在北京动物园硫酸泼熊,到复旦学生张明明虐待20多只小猫,从网上大炒特炒的女护士“虐猫”,到今年6月陕西汉中打狗……诸多事件让人们发出了我国动物福利立法不能再等的呼声。

  尽管目前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了动物福利内容,如1992年实施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涉及动物的进出口检疫福利问题;1998年实施的动物防疫法涉及动物的防疫福利问题;1998年的《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涉及动物的人道屠宰福利问题等等。“但总的说来,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相比,我国目前的动物福利法律制度很零碎而且落后。”常纪文告诉记者,其中主要原因是缺少一部有关动物福利的专门立法。

  常纪文认为,与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动物福利立法至少存在三大缺陷:一是立法体系不完善。我国在野生动物保护、实验动物保护、动物屠宰管理等方面制定了一些专门的立法和标准,但在农场动物保护、动物运输管理、宠物管理等方面仅存在一些零星的立法或规定。二是动物福利保护的目的未得到动物保护或者动物管理立法的明确承认,动物保护的功利性色彩非常浓厚。三是监管体制不科学,监管机制不健全,动物保护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律责任不周全。[page]

  “根据中国的立法模式,有必要制定一部关于动物保护的综合性法律。”这是常纪文的看法。

  于是,由社科院法学所牵头、联合了国内多家名牌大学有影响的法律研究学者共同起草的中国第一部动物保护法的专家建议稿,就在这样的背景下完成了起草工作。

  作为法学专家,常纪文告诉记者,他们能做的只是将“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提交到有关部门,至于能否被通过,目前他还没有十足的把握,目前形势并不乐观。原因在于“对于这个问题,社会分歧还很严重。”

  “在中国这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一些贫困地区人的福利都还没有完全解决,何谈动物福利?”无论是民间,还是部分学者,持这一观点的不在少数。

  “但是,这不应该成为我国拒绝通过‘动物保护法’的理由。”常纪文告诉记者,从长远看,他对这部法律的出台及实施仍充满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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