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科技公司将价值2.3万余元的模板交予某速递公司邮寄,但是第二天等到的确是包裹被盗的消息。随后,双方进行了交涉,由于科技公司没有保价,速递公司不同意照价赔偿。协商未果,科技公司将速递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包裹损失23445元。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2009年2月3日,科技公司委托员工邮寄公司借用的模板,总共5块,价值2.3万余元。当天下午3点半左右,速递公司的速递员来到科技公司收取快件、办理快递手续。当时速递员询问包裹中装有何物,得知是模板后,又询问是否是贵重物品,公司员工说是贵重物品,还叮嘱他要小心拿放,第二天上午,速递员打来电话,说自己在取快件时电动自行车连同车上的快件包裹、公司的发票一起被盗。事后,科技公司与速递公司多次交涉未果,遂将速递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照价赔偿包裹损失2.3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速递公司称速递员收件时询问过物品是否贵重,并提醒科技公司贵重物品应当保价,但是科技公司没有保价,而且包裹丢失是因为被盗,是意外事件,速递公司没有责任,科技公司交件签字时便认可了速递单背后的契约条款,速递公司表示同意按速递单载明的方式赔偿,即运费的5倍。
科技公司则认为,包裹被盗完全是由于速递公司不负责造成的,对于速递单记载的赔偿方式条款,科技公司认为属于霸王条款,应属无效,坚持要求按照实际价值赔偿。
本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