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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头滑落井中砸出六方侵权

2019-05-27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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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日前,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侵犯公民健康权纠纷一案,判令六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6458.3元。2007年12月,郭某宏、邓某柱共同出资在来安县半塔镇建楼房,选任邓某林为建造...

  日前,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侵犯公民健康权纠纷一案,判令六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6458.3元。

  2007年12月,郭某宏、邓某柱共同出资在来安县半塔镇建楼房,选任邓某林为建造房屋工程承揽人。同时,郭某宏、邓某柱还共同出资在房前挖掘水井一口并通过周某成介绍,将挖掘水井的工程承揽给周某成和刁某春。2007年12月11日上午10时许,邓某林雇佣樊举良、钟华刚为建造楼房抬砖头,途经井口时不慎将五块砖头滑落井中,一块砖头砸在正在井下施工的刁某春头部致其受伤。刁某春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花去医疗费29270.22元。后经司法鉴定为:刁某春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故原告刁某春诉至法院要求六被告赔偿医疗费4195.55元、误工费10944元、护理费3600元、残疾赔偿金25980.80元、鉴定费800元、交通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人民币51620.3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被告樊举良、钟华刚作为雇员在施工过程中,抬砖头时将砖头滑落井中将刁某春砸伤,应当知道抬砖头从正在施工的井口通行可能会导致损害发生,但仍从此处通行,应当认定有重大过失,应当与雇主邓某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郭某宏、邓某柱将建造的房屋和水井分别承揽给邓某林和刁某春、周某成,选任没有施工资质和条件的人从事承揽,选任不当;两种施工同时进行,指示不当;作为定作人指示、选任有过失,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责任。刁某春、周某成所从事的打井作业具有危险性,施工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也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建房施工人员从井口通行可能产生的危险制止不力,其过错也是造成损害的重要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依照相关法律和民事政策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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