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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餐期间争斗无人管 餐饮公司被判赔5万元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5-27 21:23
导读: 刘某华到餐厅包间内敬酒期间双方因因言语不合发生了争吵,继而刘某华遭遇殴打,而在这个过程中,餐厅的工作人员一直没有没有报警,而且该公司的保安也没有出面制止。刘某华将王某峰和餐饮公司共同起诉至法院...

  刘某华到餐厅包间内敬酒期间双方因因言语不合发生了争吵,继而刘某华遭遇殴打,而在这个过程中,餐厅的工作人员一直没有没有报警,而且该公司的保安也没有出面制止。刘某华将王某峰和餐饮公司共同起诉至法院,要求双方赔偿自己损失。山东省济宁市中区人民日前作出判决,由被告济宁某餐饮娱乐公司赔偿原告刘某华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万元。

  2008年11月,刘某华跟几个朋友一起去济宁某餐饮娱乐公司吃饭,恰遇该公司职员王某峰陪客人另一包间,由于刘与王以前就认识,其间就带着自己的朋友到王某峰的包间内敬酒,在敬酒期间双方因因言语不合发生了争吵,继而刘某华被该包间消费人员打伤。而在这个过程中,该餐饮公司的保安也没有出面制止。后刘某华住院治疗十余天,经鉴定为轻伤重型,构成八级、九级两处伤残。刘某华认为自己在餐饮公司消费,餐饮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行凶之人没有未抓获,今年3月,刘某华将王某峰和餐饮公司共同起诉至山东济宁市中区法院,要求双方赔偿自己损失10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刘某华到被告某餐饮娱乐公司消费娱乐,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其身体受到伤害,被告王某峰作为该公司的工作人员,事发时一直在场,但其未能采取措施制止或防止损害的发生,且未能及时报警,导致侵权的第三人逃走,造成原告身体受到严重的伤害,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被告某餐饮娱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补充责任为原告各项损失的50%.被告王某峰不是侵权人,亦不是安全保障义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近日,市中区法院判决被告济宁某餐饮娱乐公司赔偿原告刘某华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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