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周某到金源某服装店购买服装,出门下台阶时不慎摔伤,就服装店的责任向法院起诉。本网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服装店负主要责任,周某自负一定的责任。
日前,周某到金源某服装店购买服装,从门店出来后,在下台阶时,不小心摔倒,服装店随即将周某送至医院检查治疗,垫付医疗费396.33元和部分交通费。周某先后经朝阳第二医院,潞河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为左肩软组织损伤,周某为此支付医药费556.09元、交通费187元,病休3周。
服装店认可其门前的台阶系该服装店安放的,事故发生时安放的是活动台阶,现在已改换成固定台阶。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北京金源某服装店除已垫付的费用外,赔偿周某医药费、交通费、误工损失共计2084元。判决后周某不服,向二中院提出上诉。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北京金源某服装店门前的辅助台阶系该店放置,故作为经营单位应对其放置的台阶的安全性能负责。周某在下台阶时摔倒受伤,根据事发时台阶安放的情况并结合台阶的设计标准,应当认定北京金源某服装店事发时安放的台阶存在安全隐患,故该服装店对周某在该处摔伤所产生的合理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能充分注意到台阶存在的隐患,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其应自负一定的责任。原审法院对此案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周某所受损失的认定都是正确的。故驳回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