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对新《保险法》第65条的理解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5-27 20:25
导读: 修订后的《保险法》第65条是对责任保险及其赔偿方式的规定,在原《保险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内容,业内同行在学习过程中,对该条款的理解有一些分歧。而该条的规定对今后责任保险的理赔,特别是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理赔及诉讼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此谈

  修订后的《保险法》第65条是对责任保险及其赔偿方式的规定,在原《保险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内容,业内同行在学习过程中,对该条款的理解有一些分歧。而该条的规定对今后责任保险的理赔,特别是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理赔及诉讼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此谈一谈自己的观点,与大家共同探讨。

  该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失,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这延续了原《保险法》第50条的规定,应该理解为一般情况下,根据责任保险的性质和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但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前置条件是要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这属于特殊情况。这里讲的“可以”是授权性规范,是授予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的权利,不是保险人必须向第三人直接赔偿的义务。该条款是附条件的原则性规定,不能作为保险人应该直接向第三者赔偿或者第三者有权直接要求保险人赔偿的法律依据。新《保险法》原文保留了该条,也说明责任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是没有变的。

  第二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这是本条新修订的内容,也是产生争议的焦点。这里讲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应该是具体赔偿金额的确定,而不是仅仅确定了被保险人应该向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承担责任的比例,准确讲是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核算出的保险赔偿金额已经确定,不是侵权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这是两个概念。

  保险赔偿数额确定无争议,保险人才能在被保险人的请求下把保险赔偿金直接支付给第三者,这是确定的债权的转让,不是保险索赔权的转移,保险索赔权还属于不确定的期权,赔不赔、赔多少只有经过理赔才知道。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是赔偿保险金,保险人对第三者叫给付保险金更为准确,是保险人把应该赔偿给被保险人的保险金应被保险人的请求直接给付第三者。

  过去在保险理赔实践中,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保险人不会直接向第三者给付保险赔偿金,而是在被保险人先行向受害人支付损害赔偿金后,才能要求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使自己的损失得到补偿。有些损害赔偿金额比较大,被保险人又拿不出钱来先行赔偿受害人的,保险人采取向被保险人预付保险金的办法解决,或者损害赔偿双方进入诉讼程序的由法院来冻结被保险人的预期保险赔款,并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法院执行,待赔款下来后划给法院再转给受害人。新《保险法》第65条解决了被保险人无钱先行赔偿的困难,减少中间环节保护了第三者的利益,也减少了因被保险人不能及时赔偿受害人而引起的诉讼。[page]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根据这一条,有人就认为商业保险的第三者也可以像交强险一样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了,这是不对的。对于“怠于请求”的理解,应该是在保险赔偿数额确定的情况下怠于请求。如前所述,保险赔偿数额尚未确定,债权的转让无法形成,就谈不上怠于请求的问题,第三者就不能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三者应获赔偿部分”有两层含义:一是保险人赔偿给被保险人的保险金中,与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和项目相同,且金额也未超过的部分。侵权损害赔偿和保险合同赔偿是性质不同的赔偿,一个是根据实际发生,一个是根据合同责任约定,有的损失保险是免赔的。而侵权损害赔偿要比合同赔偿包含的更广、更多,保险人只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超出合同约定的损失对于保险来讲,不属于“第三者应获赔偿部分”。

  二是有数个第三者且保额不足时,各自可获得比例赔偿部分。侵权损害可能有数个第三者,赔偿中形成数个法律关系,各自独立,可以分别解决,而保险合同赔偿是一个法律关系,当保险金额不足时,几个第三者要按比例计算赔偿额,这样才公平。这种情况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只有保险赔偿金额确定,保险人才能直接给付第三人,而不能以第三人有索赔权的形式直接要求保险人赔偿。

  新《保险法》第65条的修订,有人认为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颠覆或者叫突破,我觉得这种观点过于草率,一个法律原则的形成有其基础,不是轻易可改变的,称作根据保险合同的特性进行的变通更为合适,而且类似的变通在《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规中也早有体现。

  作为一名在基层负责法律工作的保险从业人员,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对新《保险法》第65条的理解难免偏颇,希望得到专家的指正,也希望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早日出台,以保证新《保险法》的正确实施,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损害赔偿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02661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损害赔偿律师团,我在损害赔偿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对新《保险法》第65条的理解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损害赔偿问题
对新《保险法》第65条的理解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
相关知识推荐
个人企业年金怎么提取
个人企业年金怎么提取
2分钟
响应时间
60分钟
沟通时长
99%
问题解决率
对新《保险法》第65条的理解
马上提问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
最新保险法
17627人浏览
最新保险法
新《保险法》三大亮点
36356人浏览
新《保险法》三大亮点
问题紧急?推荐在线咨询本地律师
平台律师团
推荐
服务 17.0万人·2分钟内响应
咨询我
保险法司法解释全文
37794人浏览
保险法司法解释全文
还有疑问?推荐咨询专业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团队
推荐
服务 17.0万人·2分钟内响应
咨询我
问题没解决?一键咨询律师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推荐
服务 16.0万人·2分钟内响应
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