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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甲老妇超市内被疑偷窃遭解衣裤搜身诱发心脏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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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7 18:57
导读: 7月10日,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对一起因超市保安员搜查顾客身体引发的雇主损害赔偿案件作出宣判,判令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杨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合计8810.35元,赔偿原告杨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原告杨某某系63岁的

  7月10日,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对一起因超市保安员搜查顾客身体引发的雇主损害赔偿案件作出宣判,判令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杨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合计8810.35元,赔偿原告杨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原告杨某某系63岁的老人。2008年12月26日20时许,原告杨某某到被告李某某经营的个体商品购物欲离开时,因被告雇佣的保安员田某某、范某某怀疑原告偷窃该店商品,于是将原告带至该店一房间内,对原告随身携带的兜子进行查看,并且让原告解开衣裤纽扣进行检查,用时1小时50分许。经核实原告未偷窃该店商品。原告因此受到刺激,致使患有的心脏病复发。原告当日到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2天,病情好转后出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原告在被告经营的便利店购物,与被告即形成了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在该店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被告雇佣的保安员在社会公共场所,在未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擅自对原告进行搜身检查,损害了原告的名誉,诋毁了原告的人格尊严,已经对原告的社会评价和声誉造成贬损,致使原告精神受到损害,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据此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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