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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牛戳瞎邻家4龄童 七旬老夫妇赔偿4.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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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7 17:01
导读: 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长滩镇七旬老夫妻李某同和梁某英,将其饲养的三头水牛放出牛栏外吃草,却没有将牛栓住,也没有对牛进行看管,导致路过的邻家4岁幼童李某悦被其中一头母牛戳伤右眼而失明。8月24日,钦北区人...

  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长滩镇七旬老夫妻李某同和梁某英,将其饲养的三头水牛放出牛栏外吃草,却没有将牛栓住,也没有对牛进行看管,导致路过的邻家4岁幼童李某悦被其中一头母牛戳伤右眼而失明。8月24日,钦北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同、梁某英应对李某悦的各项损失负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2008年8月19日,李某同、梁某英将自家饲养的三头水牛放出牛栏吃草。由于还要做放牛前的准备工作,李某同夫妻俩在把牛赶出牛栏后就又返回到屋里。这时,邻居家4岁的小男孩李某悦从牛栏旁经过,不想其中一头母水牛突然发狂将其右眼戳伤,导致其右眼失明,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事情发生后,经村委会组织调解,李某同、梁某英赔偿给了李某悦3500元,但拒绝了李某悦的父母李某求、马某娟提出的其他赔偿要求。因此,李某求、马某娟遂以4岁的儿子李某悦为原告,将李某同、梁某英二人告上了法庭。

  钦北区法院认为,作为饲主,李某同、梁某英没有预见或知晓未牵绑的牛可能会对行人造成损害,也没有对其共同饲养的水牛尽到应尽的管理义务,应承担过错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李某同、梁某英二人对李某悦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李某悦是未成年人,无法应对突发变故,更不具备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的预见性和正确的判断力,而李某求和马某娟作为李某悦的法定监护人,却没有切实地担负起其监护责任,疏忽了对李某悦的监护,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减轻李某同、梁某英的民事责任。综合本案案情,李某悦的法定监护人李某求、马某娟应负20%的责任,李某同、梁某英应负80%的民事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由李某同、梁某英赔偿给李某悦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22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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