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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冤狱赔偿应单独立法

2015-03-28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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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冤假错案的受害人理应得到多少赔偿才算公平?特别是对诸如呼吉格勒图这样已被冤杀的生命而言,赔偿的意义何在?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某某在3月26日的蓟门决策论坛表示,《国家赔偿法》未来应大幅提高赔偿标准...

  冤假错案的受害人理应得到多少赔偿才算公平?特别是对诸如呼吉格勒图这样已被冤杀的生命而言,赔偿的意义何在?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某某在3月26日的蓟门决策论坛表示,《国家赔偿法》未来应大幅提高赔偿标准、扩大赔偿的种类和范围,如损害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应按照二至四倍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死亡赔偿金由二十年的平均工资提升至四十年等,并可考虑为冤狱赔偿单独立法。

  蓟门决策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主办,当期主题是“我国冤狱赔偿的问题与对策”,主讲人马某某分别从国家赔偿的历史沿革、司法赔偿的形式和标准以及对未来国家赔偿发展的建议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现存条款严重限制赔偿标准

  马某某介绍,目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是法定损害赔偿,而非实际损害赔偿,从损害的内容到赔偿的种类、标准、方式、限额都是法定的,强调根据“法定标准”来进行赔偿,而不是“你有多少损失我赔你多少”,这就同《国家赔偿法》设计时强调的“填平补齐”有很大差别。

  而在财产损害赔偿方面,《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是“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赔偿”,而不赔偿间接损失,哪怕是当事人的必然可得利益损失也可不赔,例如,当事人停业期间的必然所得就不在赔偿范围内。

  “这一句话就堵住很多人索赔的道路”,马某某表示,因为这个兜底条款的存在,大大限制了国家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提出合理赔偿原则和有利于受害人原则

  针对此现状,马某某认为《国家赔偿法》未来应大幅提高赔偿标准、扩大赔偿的种类、范围,同时,由于冤狱赔偿的特殊性,甚至可以考虑单独制定刑事补偿法或刑事赔偿法。

  马某某特别提出,在未来修法中应坚持合理赔偿原则和有利于受害人的原则。

  合理赔偿原则是指“国家赔偿必须是合理的,不能仅仅因为法定赔偿而忽视了合理性”,比如念斌案中的伸冤费、律师费等实际发生的损失都应纳入赔偿范围。

  在涉及赔偿争议时,还应坚持有利于受害人的原则,马某某举例称,文革时一名当事人倒卖沉香而遭没收,现在沉香升值了,就应按现价赔偿或者返还原物,而不能以损害的时点作为标准。

  “责任要后置,赔偿要先行”

  马某某提出,《国家赔偿法》应弱化责任追究,强化救济功能。“责任要后置,赔偿要先行”,等赔偿完结再追究责任,而如果将重点倾向追责,则很可能导致执法机关人员为避免赔偿责任而将错案办成“铁案”。

  田某某也认为,“作为家长先把外边的事办好,再处理自己的孩子”,赞成坚持赔偿第一、追责第二,以避免人为障碍。

  同时,马某某和田某某都表示,国家赔偿主体应当是国家而不是司法人员或某个部门,由此衍生的,从赃款所得中提留办案经费的问题,目前也亟待解决,不应当将赔偿经费跟执法机关、办案机关的经费挂钩。马某某强调,财政部门也应转变观念,真正实现“国家”赔偿而不是“部门”赔偿,让国家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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