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如何确定是解决网络名誉侵权案件管辖权的关键所在。 在确定这类案件管辖权的同时,应结合网络特点与实际情况,而网络世界不同于实际生活区域的概念,造成行为地与结果地呈现多样化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此规定具体扩展了侵权行为地的确定方式,同时也加大了原告的取证难度。侵权结果发生地由于最高院解释明确了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也能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所以,原告在起诉时可以就近选择,方便诉讼。
1、通知侵权网站停止侵权行为。
2、受害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通知应包含以下内容:
(1)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
(2)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
(3)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在这里,“侵权行为地”一词有了新的含义。
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地”是指“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即侵权作品通向网络的临界点和实施侵权操作的计算机或服务器,大致属于“侵权行为实施地”的范畴。当以上两地都难以确定时,“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这等于把“侵权结果发生地”视为侵权行为地,此时就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本相同了。可以看出,该《解释》对网络案件的管辖原则是以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为一般,以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为例外。
通常来说,名誉损坏赔偿根据以下因素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2、侵权的场合、手段、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水平。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和大家一起了解的关于网络名誉侵权管辖权怎么确定等相关问题,希望能借此帮助大家加深对网络名誉侵权的了解与认识。通过了解我们知道,就管理权的确定来说,网络世界毕竟不同于实际生活区域的概念,所以应该应结合网络特点与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