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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损害赔偿相关司法律解释

2014-07-16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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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年来,随着房价的飞涨,利用虚假材料到公证处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甚至有人雇佣他人冒充自己的父母、亲属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如果这些人得逞了,受损失的人要求公证处承担责任,如何处理?司法解释如何规...

  近年来,随着房价的飞涨,利用虚假材料到公证处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甚至有人雇佣他人冒充自己的父母、亲属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如果这些人得逞了,受损失的人要求公证处承担责任,如何处理?司法解释如何规定?  一提到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司艳丽举了发生在广东的一个案例。一位儿子手头缺钱,竟然打起了自己父母房子的主意。

  如儿子串通他人冒充他的父母,伪造身份证,到公证机构办理了委托公证,委托公证的内容就是要父母委托儿子去办理房屋抵押的手续,后因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给真正的父母造成了损失。

  生活中,类似的案例在上海、北京、杭州都发生过。房屋所有权人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屋被抵押出去,银行办理抵押手续的重要文件就是委托公证书。依据法律规定,受损失的父母可以让儿子赔偿,但是他们也把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处告上了法庭,公证机构要不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司法解释明确,将依据是否有过错,过错大小来承担不同等级的责任。

  公证机构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就是没有过错,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就要看过错大小,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由法官裁量,最终判决公证机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明知公证证明的材料虚假或者与当事人恶意串通,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为公证书证明效力比较高,所以有当事人或者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想就公证书的效力单独提起诉讼,法院会受理吗?什么样的救济途径才是有效的呢?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做了明确的规定。

  司法解释的起草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副处长司艳丽介绍,最高法在调研过程中,关注到了李先生等人告公证处,要求判令母亲遗嘱公证无效的案例。

  公证书的内容是将母亲名下的位于上海一处房产交由孙子继承,但是原告等人认为公证程序违法,并非母亲真实意思,以公证处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这份公证无效。

  对于这类案件法院应不应该受理,讨论非常激烈,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这类案件,法院将不予受理。

  公证书效力的认定作为单独民事诉讼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公证书本质上只是一项证据,只是对原已存在的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采用公证的形式所进行固定,不需要单独对其效力认定。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推翻公证书所证明的事项,公证书是可以作为可采信的证据使用,但是如果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书认定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上述证据,对相关事实予以认定,公证书在该案件中就不具有公证效力。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向公证机构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书,单独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不受理,还有其他的救济途径吗?司法解释做了规定。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应该告知老百姓,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经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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