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话说冤有头债有主,楼盘工地上空坠下钢管,把潼南籍农民工罗明强砸残,南岸区法院去年底一审判决时,4个“可能使用钢管”的施工单位连带赔偿48万余元。因3个被告提起上诉,罗明强现在正焦急地等待二审开庭通知。
一根钢管砸出6个被告
2007年12月11日,罗明强被朋友陈宏刚叫到南岸区南坪中学附近一家楼盘工地上突击轧钢筋。第二天,当他正在两栋主体工程完工的高楼之间平台上轧钢筋时,头顶突然被重物击中,然后失去知觉。
罗明强称,当他醒来时,已躺在医院。工友告诉他,是天上落下的一根两米长的脚手架钢管,从施工电梯的高空坠下砸到他头顶。幸亏他当时戴了安全帽,否则可能早就没命了。
经治疗,罗明强的左手还是废了(6级伤残),现在动都动不了,穿衣、脱衣都要人帮忙。
罗明强的代理人、重庆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汪明称,当时工地上有安装栏杆的,有安装门窗的,有外墙抹灰的,还有水电安装等,都是不同的单位。因为这几家单位对罗明强构成了共同危险的威胁,所以他们除了把这4家单位告了外,还把开发商和请他去打工的陈宏刚也告了,索赔66万元。
三个被告称“不使用钢管”
法庭上,只有重庆源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称源田公司)没有对赔偿说不。只是称索赔费用过高,而且医疗费和伤者的生活费都是他们垫付的,应把这部分扣除。
被告陈宏刚称,他和罗明强只是同事,而当时他并不在工地,不应担责。
被告开发商则称,他们与几家施工单位都签订了安保合同,这事与他们无关。
被告重庆北山装饰工程公司等另外三家施工单位要么称他们的施工内容不涉及到钢管,不存在侵权责任,要么称施工中不使用钢质材料,不是钢管所有人、管理人,不应赔偿。还说伤者未经安全培训上岗,自身有过错。
法院判决4单位连带赔偿
南岸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调查的情况看,事发当时,有源田公司等4家单位组织人员在楼盘上空施工,而钢管在建筑工地上使用频繁,这4家施工单位都有可能使用钢管。案发当时,各单位施工人员频繁上下施工电梯,都可能导致钢管掉落地面,为此,这4家单位具有共同危险性质。
法院还称,这4家单位都没有证据证明罗明强的伤与他们无关,所以都应赔偿。而开发商约定了安保责任,所以免责。同时,目前没有证据证明陈宏刚是雇主,所以陈宏刚也免责。经审理,法院最后一审判决源田公司等4家施工单位赔偿48万余元。
判决后,除源田公司外,另3家施工单位都不服,并在给市五中院的上诉理由中,他们坚称不使用钢管,不应赔偿。而且本案应是一个工伤赔偿案,应走工伤赔偿程序。
律师汪明称,罗明强肯定是工伤造成,但他有选择权,他可以选择工伤赔偿,也可选择共同侵权赔偿。
昨天,罗明强称,他现在没钱去取钢板和做理疗,而且妻子去世后丢下三个孩子,小儿子读初中还需要钱。幸运的是女友对他不弃不离,一直照顾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