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16日中午,宋健民和几个装卸工人帮太古可口可乐公司在道北百货公司院内卸货。当宋健民把一箱饮料放到地上,准备直起身搬下一箱饮料的时候,刚放下的一箱饮料中的一瓶突然发生爆炸,宋健民被迸飞的碎玻璃炸伤右眼,后经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原告是在为被告可口可乐公司装卸货物时身体受伤,被告可口可乐公司对原告受伤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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