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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受雇卸家具 摔伤骨折获赔偿

2019-06-11 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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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架车工被人临时招去卸货,不料受伤,雇主却矢口否认。10月13日上午,固始县法院对该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雇主刘某承担受害人宋某受伤70%的责任,即赔偿宋某经济损失6482.28元。宋某系固始县沙河铺乡汪营村农民,长年在县城拉架子车,以帮人临时拉运日
架车工被人临时招去卸货,不料受伤,雇主却矢口否认。10月13日上午,固始县法院对该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雇主刘某承担受害人宋某受伤70%的责任,即赔偿宋某经济损失6482.28元。
宋某系固始县沙河铺乡汪营村农民,长年在县城拉架子车,以帮人临时拉运日用物品为业。2006年2月13日上午,刘某因经销家具,从外地购进一车家具需要卸下,遂派人将宋某等人叫去卸货。宋某爬上货车后,不慎从车上摔下来,无法站立,被刘某派人送往县人民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宋某第二腰椎压缩性骨折,构成轻伤。住院23天,花医疗费等8364.4元。

庭审中,刘某辩称并未委托他人叫宋某卸货,宋某为其卸货是强装强卸行为,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宋某为刘某卸货前,其随架子车临时停泊地离刘某家具店相距约3华里,若无人告知,宋某不可能知道刘某要卸货;宋某等人卸货时刘某亦未阻拦,且事后刘某又派人将其送医院治疗,故被告人刘某的辩称不成立。宋某受雇卸货,符合本县架车工临时受雇的惯例,双方形成雇佣法律关系。被告刘某对宋某在卸货过程中遭受的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宋某在卸货时未充分注意安全,存在过失行为,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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