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当即将吴明东送至襄樊市中心医院治疗。因伤势过重,医院对吴明东实施了“右小腿清创截肢术”。吴明东住院55天,公司支付了医疗费。后结鉴定,为六级伤残。
事后,吴明东向公司和相关责任人索赔偿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54.2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共计61.54万多元。
法院认为,吴明东受雇于公司提供劳务时遭受人身损害,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吴明东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应承担一定责任。据此,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2007年2月,襄樊市司法鉴定中心根据襄樊市假肢站的诊断证明书作出法医学咨询意见书:认为今年吴明东29岁,按照赔偿到70岁为算,假肢需3年更新一次,吴明东共需更换14次。每具假肢2.6万元,每次更换时还要产生15%的假肢修理费,这两项共需要41.86万多元;吴明东还需更换临时假肢接受腔42次(每个2650元),共计费用11.13万;再加上多年的功能训练费用1.26万元。吴明东据此提出了各项残疾费用共计54.25万元的赔偿要求。
法院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而不能按40多年的来算。所以按每3年更新期一次假肢,吴明东的假肢需要更换7次,假肢费用为18.2万元,假肢修理费为2.73万元,再加上临时接受腔为2650元,功能训练为900元,合计为21.28万多元。
编辑:张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