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法院网讯(作者 孙仁艺 编辑 李国清)2006年2月中旬,房县人民法院土城法庭审结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在当地引起了很大的反响。
家住土城镇的杨某因要为儿子操办婚事,雇请55岁的村民李某为其杀猪。杀完猪的当晚,李某与其他几位帮忙的村民一起在杨某家吃晚饭,席间李某饮黄酒三碗。饭后一人回家,途经距杨某家200米处时,失足掉入路边的涵洞被摔死。
事后,李某家人找到杨家要求赔偿未果,隧起诉至法院,法院通过审理认为:李某酒后回家不慎摔死,其责任在于自己,杨某在李某酒后一人摸黑回家时,从道义上讲,应当护送或采取其他措施让其安全回家,但杨某却听之任之,为体现公平原则,法院判决杨某支付给李某家人一万元的经济补偿。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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