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帮工途中发生车祸致伤 被帮工人所在公司应当担责

2019-06-11 02:36
找法网官方整理
损害赔偿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损害赔偿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2003年9月,上海某工程公司通知在安徽一工地工作的沈某等4名职工回沪开会,为方便,4人与在工地上承包工程的同为上海人的殷先生商定,由殷开车送4人回沪。5人下午1时出发,晚上9时半,车行至沪宁高速公路时,殷先生操作失误,车辆方向失控撞在公路隔离栏上,
2003年9月,上海某工程公司通知在安徽一工地工作的沈某等4名职工回沪开会,为方便,4人与在工地上承包工程的同为上海人的殷先生商定,由殷开车送4人回沪。5人下午1时出发,晚上9时半,车行至沪宁高速公路时,殷先生操作失误,车辆方向失控撞在公路隔离栏上,车上5人均受伤,驾车的殷先生伤势最严重,经鉴定属颈椎损伤导致高位截瘫,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一级伤残。
  4名职工回沪开会因系职务行为,经单位申请获得了工伤赔偿,而殷先生既不是公司职工,又被认定对交通事故负全责,无法获得任何补偿。然而无论如何,自己是好心送人才发生车祸的,殷先生认为沈某等4人以及工程公司应当对自己作出补偿。于是,遭受了身体和经济双重创伤的殷先生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沈某等4人及工程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总计69万余元。
  工程公司辩称,沈某等4人持有公司发放的火车乘车证,可以免费乘火车回沪,公司并没有请原告帮忙开车,原告发生事故系个人事故,不同意支付赔偿费用。沈某等4人辩称,原告的损害后果是自行造成的,且4人也是车祸受害人,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殷先生因驾车无偿接送被告工程公司的4名职工回沪开会,与工程公司之间形成帮工关系,现原告在帮工途中发生车祸致伤,被帮工人工程公司应当对此承担相应责任。原告作为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致使发生事故,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综合以上因素法院判决被告工程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30%即191289.48元及精神抚慰金15000元。沈某等四被告属履行职务行为,对原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50442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损害赔偿律师团,我在损害赔偿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