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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掉进制砖机致残 雇主担责赔偿七万元

2019-06-11 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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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安徽法院网讯一农妇受雇窑场制作砖坯劳动中,应同事之邀帮忙清除翻斗车内泥土时,不慎滑进运转中的制砖机内,造成左腿截肢伤残,引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两级法院审理,判决由雇主承担雇员损害赔偿七万元,并由驾驶翻斗车雇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临泉县白
安徽法院网讯 一农妇受雇窑场制作砖坯劳动中,应同事之邀帮忙清除翻斗车内泥土时,不慎滑进运转中的制砖机内,造成左腿截肢伤残,引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两级法院审理,判决由雇主承担雇员损害赔偿七万元,并由驾驶翻斗车雇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临泉县白庙镇农民赵亭,在当地开办一座砖窑场。村民卞玉、卞华、孟英均在其窑场从事劳动。2005年5月28日,卞华驾驶翻斗车运送制砖泥土过程中,因车至制砖机旁倾倒泥土未尽,便让孟英帮助清除翻斗车内泥土。孟英应邀清泥时不慎滑入运转中的制砖机内,左腿被轧伤。住院救治期间,左股骨中段被截肢,经鉴定构成五级伤残,支出医疗费1.1万余元。后为索赔损失将赵亭、卞玉、卞华共同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七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在赵亭经营的窑场中,村民卞玉负责砖坯制作工作。赵以每块砖坯2分2厘钱的价格付款。卞玉除从每块成品砖坯中提取2厘工钱外,余下2分钱从运送泥土工和制作砖坯工最后制成的砖坯中按数量计酬分配。赵亭每五万块砖坯结算一次。因此卞玉被孟英作为管理者诉为被告。

  法庭庭审认为,孟英等人在从事雇佣劳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赵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卞华对孟英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与赵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卞玉与孟英共同受雇于赵亭,且对孟英损害后果发生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由被告赵亭赔偿孟英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计七万元,被告卞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赵亭不服。以其与卞玉系承揽加工关系,孟英系受雇于卞玉,自己不是孟英的雇主,不应承担孟英受雇卞玉劳务中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而提起上诉。

  阜阳中院终审认为,虽然卞玉在赵亭窑场以自己名义选用工人,但不是独立行使管理,指挥和监督之责。其在实际劳动中,仍与孟英、卞华等人在赵提供的场地、设备工具、为赵亭提供劳务,因此卞玉与赵亭存在实质上的从属关系。故赵亭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遂于近日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石中原 继华 编辑:周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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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在砖瓦厂办事,中午制砖机坏掉就要修制砖机,老总沒有叫那人去,那人自身跟随老总来到汽修厂,汽修厂的人叫那一个跟随去的人,帮助台要修的制砖机一不小心门把伤到了问?谁出工伤事故费和治疗费
工伤老板赔偿的钱,跟社保赔偿是有关系的。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属于不同的项目。但是,因为用人单位瞒报职工工资,导致工伤保险基金赔付的数额少于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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