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消息:王某根燃放爆竹,不料被炸伤左眼。他向出售爆竹的小店索赔,店主竟矢口否认卖过爆竹。
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崇明县法院综合分析双方提供的证据,最终确认王某根所述属实,一审判决店主赔偿他2.9万余元。
“飞”来横祸
今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49岁的农民王某根拿出从小店买的爆竹,在自家宅前空地燃放。他点燃导火线,立即后退,不料爆竹直飞他的左眼,随即炸响。顿时,王某根左眼血流不止。
飞来横祸改变了王某根的生活。虽然花去4万余元,辗转多家医院治疗,但左眼至今仍有被摘除的可能。经鉴定,已构成九级伤残。令他气愤的是,小店店主黄某强矢口否认曾卖爆竹给他。
今年5月,王某根请人代书诉状,将黄某强告进法院。交换证据时,王某根傻了眼:购买爆竹时没有发票,法院凭什么相信自己?而对方却拿出工商登记资料,言之凿凿:没有爆竹这一经营项目,自己决不会私自销售。
寻找证据
在法官的提示下,王某根回忆起当天从黄某强店里购买爆竹时,正巧路过的熟人王某发看见他付款并与他打招呼;回家途中,他又遇见熟人叶某斌并告诉他自己刚从黄的小店买了爆竹回来。于是,他立即找到这两个人为他出庭作证。
庭审中,王某根递交了6个村民“看见过黄家小店卖爆竹”的书证,王某发和叶某斌也先后出庭作证。但事件进展不顺利。针对王某根的证据,黄某强提供了小店雇工“没见过王某根买爆竹”的证言,还辩称附近有6家小店出售爆竹,仅凭王某根一面之词,不能证明是从自家小店购买的爆竹。
王某根提出测谎申请,又被黄当庭拒绝。没有有力的证据,如何索赔?王某根感到希望渺茫。
锁定事实
双方所述事实截然相反,如何还原事实真相?主审法官陷入沉思。
法官了解到,王某根家附近确有6家小店,但黄某强开的小店离王家最近,王的日常生活用品都是去这家店买的。根据生活经验并综合分析行为动机,法官认为:爆竹是一般用品,并非特殊商品,王某根没必要舍近求远去其他较远的小店购买。法官同时认为:黄某强提供的雇工证言,其证明力不及王某根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综合上述因素,法院认定伤人爆竹为黄家小店出售。黄某强未经批准销售爆竹,且未提供爆竹合法来源的证据,应承担主要责任;王作为成年人,燃放爆竹时审慎不足,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黄某强没有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